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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全力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地见效

2022-11-17 11:55:42 来源:中国质量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龚志伟)为进一步压紧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全区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强化措施、统筹发力,全力推动“两个责任”落地见效。

高位推动强部署。草拟《自贡高新区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落地工作方案》,明确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和督查小组,建立三年工作目标、工作细则及部门职责。召开工作研讨会,对辖区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进行部署强化,对包保分级、责任清单、达到成效等再次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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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排查建台账。为确保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全面落实,各街道食药安办通过系统导出、现场走访等方式,对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保主体台账进行全面摸排、分级。截至目前,全区共排查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3554个,其中A级主体9个、B级主体32个、C级主体148个、D级主体336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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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规定抓责任。召开全区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会,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行逐一解读,要求各参会企业负责人深入学习,并将《规定》传达到最小单位,切实提升各岗位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及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职责;要求企业严格实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台账。

截至目前,全区17家食品生产企业配备了7名食品安全总监和17名食品安全员,63家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配备了21名食品安全总监和63名食品安全员。

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全力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地见效

2022-11-17 11:55:42 来源:中国质量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龚志伟)为进一步压紧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全区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强化措施、统筹发力,全力推动“两个责任”落地见效。

高位推动强部署。草拟《自贡高新区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落地工作方案》,明确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和督查小组,建立三年工作目标、工作细则及部门职责。召开工作研讨会,对辖区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进行部署强化,对包保分级、责任清单、达到成效等再次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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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排查建台账。为确保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全面落实,各街道食药安办通过系统导出、现场走访等方式,对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保主体台账进行全面摸排、分级。截至目前,全区共排查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3554个,其中A级主体9个、B级主体32个、C级主体148个、D级主体336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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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规定抓责任。召开全区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会,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行逐一解读,要求各参会企业负责人深入学习,并将《规定》传达到最小单位,切实提升各岗位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及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职责;要求企业严格实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台账。

截至目前,全区17家食品生产企业配备了7名食品安全总监和17名食品安全员,63家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配备了21名食品安全总监和63名食品安全员。

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173号)

2022-12-06 14:28:27 来源:中国质量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173号)。

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173号)

抽检编号为№: 202212104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81305933569;产品名称:姜;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2-08-22;规格型号:/;保质期:/;问题项目: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1.39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温岭市城东心怡便利店。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8月22日,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进行抽检,2022年9月21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1.39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9月29日,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当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曙光东路502、504、506号,现场发现在销售的货架上摆放着待售的姜,该店称现场摆放的姜与检验报告(编号№: 202212104)被抽的姜不是同一批次,检验报告上的被抽的姜已售完。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当事人于2022年8月22日以3.75元/公斤的价格购入姜1件(20公斤/件),放在其经营场所里销售。同日,本局对上述姜抽样送检,经法定检验机构依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其中,检验项目吡虫啉实测值为1.39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9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姜20公斤(含抽样3.13公斤),销售价9.96元/公斤,计销售款199.2元。

(2)当事人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未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涉案食品货值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可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并处以罚款6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警告。

综上,将前述二项合并,决定如下:

⒈责令改正;

⒉警告;

⒊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

⒋罚款6000元。

(温市监处(2022)944号)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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