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消息,天舟五号货运飞船入轨后顺利完成状态设置,于北京时间2022年11月12日12时10分,采取自主快速交会对接模式,成功对接于空间站天和核心舱后向端口,中国航天员首次在空间站迎接货运飞船来访。交会对接完成后,天舟五号将转入组合体飞行段。
此次任务中,首次实现了两小时自主快速交会对接,创造了世界纪录。这一技术突破对于提升我国空间交会对接水平,提升空间站任务应急物资补给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转自:上海奉贤)
据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消息,天舟五号货运飞船入轨后顺利完成状态设置,于北京时间2022年11月12日12时10分,采取自主快速交会对接模式,成功对接于空间站天和核心舱后向端口,中国航天员首次在空间站迎接货运飞船来访。交会对接完成后,天舟五号将转入组合体飞行段。
此次任务中,首次实现了两小时自主快速交会对接,创造了世界纪录。这一技术突破对于提升我国空间交会对接水平,提升空间站任务应急物资补给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转自:上海奉贤)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贵州省安顺市市场监管局多措并举推进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确保了全市食盐市场经营秩序平稳有序。
一是开展动态风险分级管理。根据经营规模、面积、数量、种类等静态和采购、运输、贮存、销售等经营过程控制的建立、运行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动态情况,对食盐定点批发进行风险分级管理,并以对应的频次开展监督检查。
二是督促企业做好自查。督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按时开展食盐质量安全自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运行,落实好食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农村食盐销售网点以及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场所开展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碘含量不符合贵州省标准、标签标识不规范、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等行为。
四是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以“防治碘缺乏病日”为契机,与市疾控中心等单位联合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向群众讲解了碘缺乏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以及如何购买符合规定的食盐等。同时,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对食盐批发企业提出相关要求并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
截至目前,已全部完成对全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动态风险分级管理,监督检查率100%,企业自查率100%,自查报告完成率100%;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抽查覆盖率100%,合格率100%;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089人次,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28家次,食盐零售单位2654家次,食品生产加工用盐企业52家次,乡镇农贸市场414个次,农村家庭229家次,校园及校园餐饮提供者2159家次,餐饮服务提供者3559家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9份,立案查处“未按规定渠道购进食盐”案45起,罚款7409.5元;抽检食盐49个批次,均合格。(付磊)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173号)。
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173号)
抽检编号为№: 202212104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81305933569;产品名称:姜;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2-08-22;规格型号:/;保质期:/;问题项目: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1.39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温岭市城东心怡便利店。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8月22日,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进行抽检,2022年9月21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1.39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9月29日,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当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曙光东路502、504、506号,现场发现在销售的货架上摆放着待售的姜,该店称现场摆放的姜与检验报告(编号№: 202212104)被抽的姜不是同一批次,检验报告上的被抽的姜已售完。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当事人于2022年8月22日以3.75元/公斤的价格购入姜1件(20公斤/件),放在其经营场所里销售。同日,本局对上述姜抽样送检,经法定检验机构依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其中,检验项目吡虫啉实测值为1.39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9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姜20公斤(含抽样3.13公斤),销售价9.96元/公斤,计销售款199.2元。
(2)当事人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未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涉案食品货值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可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并处以罚款6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警告。
综上,将前述二项合并,决定如下:
⒈责令改正;
⒉警告;
⒊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
⒋罚款6000元。
(温市监处(2022)944号)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