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来源:微博@央视军事(00:24)
第十四届中国航展开幕在即,一款新型两栖无人战车将首次亮相。该型战车陈列在兵器装备集团展区,是面对未来多元化两栖任务研发的无人轻型地面机动平台,能满足陆军两栖合成部队、特种作战部队、海防部队和海军陆战队的建设需求。
视频来源:微博@央视军事(00:24)
第十四届中国航展开幕在即,一款新型两栖无人战车将首次亮相。该型战车陈列在兵器装备集团展区,是面对未来多元化两栖任务研发的无人轻型地面机动平台,能满足陆军两栖合成部队、特种作战部队、海防部队和海军陆战队的建设需求。
日前,“2022年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名单公布,由容声冰箱牵头制定的“精确控温”团体标准——《家用制冷器具 间室控温技术评价规范》,成功入选2022年度全国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材种类的丰富,消费者对冰箱产品的保鲜需求由简单的低温储藏功能扩展到精准保鲜和智能化要求。精确控温是保鲜的一部分,因此容声冰箱牵头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T/CQAE14002-2021《家用制冷器具 间室控温技术评价规范》,针对冰箱使用过程中的稳定运行、开门及化霜过程,提出详细测试方法及判定标准,规范市场对家用制冷器具间室控温效果的评价方式。
以此标准为依据,容声WILL系列健康冰箱多款产品获得由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颁发的首批冰箱精确温控证书,其中精确控温冰箱产品(BCD-502WKM1MPGA、BCD-606WKS1HPG)正式贴标投入市场,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容声冰箱以用户需求为中心导向,经过苦心钻研,冰箱的控温技术有了极大发展,预研技术部自主研发的微孔风道、顶部风幕、冷冻区速冻等精确控温技术,针对冰箱使用过程中的稳定运行、开门及化霜过程,均可有效提升间室精确控温水平。其中微孔均温风道技术,在冷藏室背部每一层都设有微孔送风通道,均匀出风,送风面广,使间室温度分布均匀,温差正负0.3℃,精确控温,让用户能享受到更加优秀的食材品质。
作为已有40年历史的品牌,容声冰箱将继续以技术研发为核心,积极推动团标升级为覆盖全行业领域的行业标准。让更多的用户和家庭,享受高品质、健康储鲜体验,持续不断地向用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与服务,让容声始终成为一道耀眼光芒。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173号)。
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173号)
抽检编号为№: 202212104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81305933569;产品名称:姜;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2-08-22;规格型号:/;保质期:/;问题项目: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1.39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温岭市城东心怡便利店。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8月22日,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进行抽检,2022年9月21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1.39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9月29日,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当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曙光东路502、504、506号,现场发现在销售的货架上摆放着待售的姜,该店称现场摆放的姜与检验报告(编号№: 202212104)被抽的姜不是同一批次,检验报告上的被抽的姜已售完。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当事人于2022年8月22日以3.75元/公斤的价格购入姜1件(20公斤/件),放在其经营场所里销售。同日,本局对上述姜抽样送检,经法定检验机构依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其中,检验项目吡虫啉实测值为1.39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9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姜20公斤(含抽样3.13公斤),销售价9.96元/公斤,计销售款199.2元。
(2)当事人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未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涉案食品货值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可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并处以罚款6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警告。
综上,将前述二项合并,决定如下:
⒈责令改正;
⒉警告;
⒊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
⒋罚款6000元。
(温市监处(2022)944号)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