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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铜鼓县严查农贸市场“缺斤少两”行为

2022-11-01 10:33:52 来源:中国质量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保障辖区内农贸市场计量秩序稳定,创建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近日,江西省铜鼓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标准质量与计量认证股、检测检验中心、永宁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赣湘边农贸市场电子秤进行突击强制检定,严查经营户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缺斤少两”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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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共检定电子秤39台,覆盖老百姓密切关注的生肉、水产海鲜、半成品加工和干货销售经营户。对检定合格的电子秤粘贴合格标签,对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严格禁止使用。同时,向经营户宣传计量强检政策和电子秤保养知识,现场解答群众疑问,宣传计量知识,讲解防范计量器具作弊的方法。

经检定,39台电子秤计量准确度均符合要求,未发现“缺斤少两”的违法行为。但在检定过程中发现有4台电子秤铭牌标签磨损、信息不清晰或铭牌缺失及1台电子秤使用最小称量或分度偏大、1台电子秤人为将公斤制调整至市斤制等问题。针对以上6台不符合检定规程的电子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经营户立即停止使用。

下一步,该局将常态化加大民生领域市场计量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手中的“菜篮子”拎得更“准”。(通讯员 易倩 刘波)

江西省铜鼓县严查农贸市场“缺斤少两”行为

2022-11-01 10:33:52 来源:中国质量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保障辖区内农贸市场计量秩序稳定,创建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近日,江西省铜鼓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标准质量与计量认证股、检测检验中心、永宁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赣湘边农贸市场电子秤进行突击强制检定,严查经营户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缺斤少两”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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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共检定电子秤39台,覆盖老百姓密切关注的生肉、水产海鲜、半成品加工和干货销售经营户。对检定合格的电子秤粘贴合格标签,对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严格禁止使用。同时,向经营户宣传计量强检政策和电子秤保养知识,现场解答群众疑问,宣传计量知识,讲解防范计量器具作弊的方法。

经检定,39台电子秤计量准确度均符合要求,未发现“缺斤少两”的违法行为。但在检定过程中发现有4台电子秤铭牌标签磨损、信息不清晰或铭牌缺失及1台电子秤使用最小称量或分度偏大、1台电子秤人为将公斤制调整至市斤制等问题。针对以上6台不符合检定规程的电子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经营户立即停止使用。

下一步,该局将常态化加大民生领域市场计量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手中的“菜篮子”拎得更“准”。(通讯员 易倩 刘波)

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173号)

2022-12-06 14:28:27 来源:中国质量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173号)。

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173号)

抽检编号为№: 202212104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81305933569;产品名称:姜;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2-08-22;规格型号:/;保质期:/;问题项目: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1.39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温岭市城东心怡便利店。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8月22日,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进行抽检,2022年9月21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1.39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9月29日,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当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曙光东路502、504、506号,现场发现在销售的货架上摆放着待售的姜,该店称现场摆放的姜与检验报告(编号№: 202212104)被抽的姜不是同一批次,检验报告上的被抽的姜已售完。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当事人于2022年8月22日以3.75元/公斤的价格购入姜1件(20公斤/件),放在其经营场所里销售。同日,本局对上述姜抽样送检,经法定检验机构依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其中,检验项目吡虫啉实测值为1.39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9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姜20公斤(含抽样3.13公斤),销售价9.96元/公斤,计销售款199.2元。

(2)当事人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未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涉案食品货值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可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并处以罚款6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警告。

综上,将前述二项合并,决定如下:

⒈责令改正;

⒉警告;

⒊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

⒋罚款6000元。

(温市监处(2022)944号)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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