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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乌克兰媒体报道,当地时间10月21日,乌克兰国家能源公司发布消息称,乌全境当天将继续采取限电举措,直到完成遭袭的电厂和供应设施的恢复工作。乌克兰国家能源公司同时再次呼吁民众节省电力,尤其在17时至23时高峰时段限制使用熨斗、电暖气、地暖、洗衣机等高功率电器。(总台记者 王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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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顶格处罚!南昌一药店违规涨价销售连花清瘟被查

    2022-12-14 21:38:41 来源:南昌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着防疫政策逐步细化优化

    连花清瘟等部分热销药品出现暂时紧缺

    南昌县一些不法经营者借机炒作、哄抬价格

    12月13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了一起销售连花清瘟胶囊

    涉嫌推动价格过高上涨案

    执法过程中,南昌县市场监管局莲塘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连花清瘟胶囊进货单、销售流水等,查实该门店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的过程中明显涨价,涉嫌违法价格法。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药店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进行告诫,责令立即整改、全面排查,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据了解,12月9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莲塘镇振兴大道的速好大药房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在进货价格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从12月5日开始,价格明显上涨,线上销售价格达42元一盒。据悉,南昌县imtoken苹果打不开市场监管局莲塘分局前期已对其下达了关于规范医药及相关商品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该药店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价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第一条第三项“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构成哄抬物价”的文件精神,该药店构成哄抬物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将对其处以价格法规定的违法所得五倍的顶格处罚。

    下一步,南昌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密切关注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走势,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消费者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也可以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173号)

    2022-12-06 14:28:27 来源:中国质量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173号)。

    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173号)

    抽检编号为№: 202212104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81305933569;产品名称:姜;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2-08-22;规格型号:/;保质期:/;问题项目: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1.39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温岭市城东心怡便利店。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8月22日,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进行抽检,2022年9月21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1.39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9月29日,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当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曙光东路502、504、506号,现场发现在销售的货架上摆放着待售的姜,该店称现场摆放的姜与检验报告(编号№: 202212104)被抽的姜不是同一批次,检验报告上的被抽的姜已售完。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当事人于2022年8月22日以3.75元/公斤的价格购入姜1件(20公斤/件),放在其经营场所里销售。同日,本局对上述姜抽样送检,经法定检验机构依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其中,检验项目吡虫啉实测值为1.39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9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姜20公斤(含抽样3.13公斤),销售价9.96元/公斤,计销售款199.2元。

    (2)当事人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未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涉案食品货值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可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并处以罚款6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警告。

    综上,将前述二项合并,决定如下:

    ⒈责令改正;

    ⒉警告;

    ⒊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

    ⒋罚款6000元。

    (温市监处(2022)944号)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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