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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公示抽检不合格【新线椒】核查处置情况

    2023-01-06 19:46:58 来源:中国质量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6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新线椒】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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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不合格食品经营单位:闽篮(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乌涂店,产品名称:新线椒,商标:/,规格:/,购进:2022年09月13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10月13日,同安区新民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执法人员按要求对闽篮(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乌涂店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

    (一)召回情况

    因该批次新线椒已全部销售,销售范围广,销售时间已久,召回数据0。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调查,这批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可能是种植环节违规使用农药。

    (三)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人进行整改:加强店内所有农副产品和食品的收货流程的监管,加强对供应商的优化管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充分落实进货查验。

    (四) 处罚情况

    当事人已落实进货查验,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173号)

    2022-12-06 14:28:27 来源:中国质量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173号)。

    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173号)

    抽检编号为№: 202212104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81305933569;产品名称:姜;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2-08-22;规格型号:/;保质期:/;问题项目: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1.39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温岭市城东心怡便利店。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8月22日,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进行抽检,2022年9月21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1.39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9月29日,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当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曙光东路502、504、506号,现场发现在销售的货架上摆放着待售的姜,该店称现场摆放的姜与检验报告(编号№: 202212104)被抽的姜不是同一批次,检验报告上的被抽的姜已售完。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当事人于2022年8月22日以3.75元/公斤的价格购入姜1件(20公斤/件),放在其经营场所里销售。同日,本局对上述姜抽样送检,经法定检验机构依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其中,检验项目吡虫啉实测值为1.39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9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姜20公斤(含抽样3.13公斤),销售价9.96元/公斤,计销售款199.2元。

    (2)当事人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未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涉案食品货值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可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并处以罚款6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警告。

    综上,将前述二项合并,决定如下:

    ⒈责令改正;

    ⒉警告;

    ⒊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

    ⒋罚款6000元。

    (温市监处(2022)944号)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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