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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和交通是我们首要考虑的,重固地理位置优越,徐姚村又是知名的美丽乡村,而且这里的农民自建房出租价格实惠,房间和场地充足,非常适合我们企业办公或者员工住宿。最近,他们与村委会达成了意向,将徐姚村新村村民小组数栋楼租下,作为企业办公室和员工...
“环境和交通是我们首要考虑的,重固地理位置优越,徐姚村又是知名的美丽乡村,而且这里的农民自建房出租价格实惠,房间和场地充足,非常适合我们企业办公或者员工住宿。最近,他们与村委会达成了意向,将徐姚村新村村民小组数栋楼租下,作为企业办公室和员工...
数据显示,新冠疫苗安全有效,接种3剂疫苗,预防重症和死亡的效力可达90%以上。目前,新冠病毒感染者绝大多数为轻症和无症状感染者,一般采取居家隔离治疗,对症处理,可自行康复。宝山区新冠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12月19日全区发热诊间详...
国家卫健委介绍,为指导感染者做好居家防护,降低居家传播风险,编写《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指引(第一版)》,供大家参考。来看解答↓。
2019年9月,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与日本三菱综合材料公司签署托管协议,正式承接管理该公司涉及3765名二战中国受害劳工权益的“历史·人权·和平”基金,期限为5年。据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3765名中国劳工被强迫在日本三菱综合材料公司前身三...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6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6号)
抽检编号为PJ22330000002731536 鲫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PJ22330000002731536;产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2-07-28;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维园水产品商行;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与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鲫鱼。上述鲫鱼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7月28日从温岭市泽国再华水产品经营部购进50千克鲫鱼,购进价格为26元/千克,共计1300元,并以30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1500元,获利共计200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温岭市泽国再华水产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鲫鱼的行为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鲫鱼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购货收款收据,因当事人尽到索证索票义务,现场能够提供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椒市监不罚〔2022〕030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6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6号)
抽检编号为PJ22330000002731536 鲫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PJ22330000002731536;产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2-07-28;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维园水产品商行;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与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鲫鱼。上述鲫鱼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7月28日从温岭市泽国再华水产品经营部购进50千克鲫鱼,购进价格为26元/千克,共计1300元,并以30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1500元,获利共计200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温岭市泽国再华水产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鲫鱼的行为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鲫鱼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购货收款收据,因当事人尽到索证索票义务,现场能够提供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椒市监不罚〔2022〕030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6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6号)
抽检编号为PJ22330000002731536 鲫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PJ22330000002731536;产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2-07-28;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维园水产品商行;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与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鲫鱼。上述鲫鱼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7月28日从温岭市泽国再华水产品经营部购进50千克鲫鱼,购进价格为26元/千克,共计1300元,并以30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1500元,获利共计200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温岭市泽国再华水产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鲫鱼的行为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鲫鱼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购货收款收据,因当事人尽到索证索票义务,现场能够提供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椒市监不罚〔2022〕030号)